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 王韋力前 因犯下列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98年3月15日12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
院以98年度簡字第56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0月5日確定。
㈡再因於98年4月21日晚間10時許、98年5月7日晚間11時許
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於98年10月5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86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