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山
張倫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秀山與被告張倫忠、 張倫孝 (張倫孝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居住在同公寓、不同樓層之鄰居,被告張倫忠則為張倫孝之胞兄。被告蘇秀山於民國10
6年2月16日晚間8時30分許,與被告張倫忠通電話談論其住處漏水係被告張倫忠住處水管滲漏所致等事宜,被告張倫忠因自認非其住處水管滲漏所致然因屢遭被告蘇秀山指摘,而於電話中辱罵被告蘇秀山三字經等不雅字眼,詎被告蘇秀山聞言竟勃然大怒,而上樓至桃園市○○區○○○街○○號3樓被告張倫忠、張倫孝之住處,按門鈴欲尋被告張倫忠,張倫孝聽到門鈴聲即至門口將大門打開,惟並未同意被告蘇秀山得進入屋內,恰被告張倫忠自房內走出,被告蘇秀山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被告張倫忠或張倫孝之同意,而自大門侵入被告張倫忠住處屋內,並基於傷害之犯意,抓住被告張倫忠衣領復徒手毆打被告張倫忠,致被告張倫忠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張倫忠、張倫孝隨即合力將被告蘇秀山推出屋外至樓梯間處,此際,被告張倫忠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被告蘇秀山發生拉扯並毆打蘇秀山,致被告蘇秀山受有左眼挫傷並結膜下出血、前胸壁挫傷、左臉頰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蘇秀山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張倫忠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倫忠、蘇秀山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前揭傷害、侵入住宅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