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即原告鼎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李雪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鳳媛 、 林昌勝 、 褚陳慶花 、 陳洪挨 、賴滄鎮、 徐淑嫈 、 陳新元 、 王銘宗 、 李水木 、 沈正勲 、 朱麗香 、盧慶輝、 張炳坤 、 廖盈傑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