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陳榮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園實業社、 林增裕 │台灣企銀羅東分行│101年1月16日│107,300元│A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