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王嘉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奇政 、 陳韋見 、 吳岳峯 、 林治彬 、 陳錦軒 、楊文昌、 魏聖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