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宋郁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宋郁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宋郁明」。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宋郁明」之記載均誤載為「宋郁民」,此誤載為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