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甲○)(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乙女即甲○之母)(姓名地址詳卷)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8年度軍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江宗祐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