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1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典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前於本院受理之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753號聲請調解事件時,並未繳納相關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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