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凱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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