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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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60號聲明人 趙子翔
趙子亮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恩典 聲明人 羅其萬 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羅水騰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羅恩典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趙子翔、趙子亮、羅其萬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羅水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
0年4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羅恩典係被繼承人之次女,其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形式審查,業已符合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惟聲明人趙子翔、趙子亮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明人羅其萬為被繼承人之胞弟,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羅志南羅玉如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及東港戶政事務所函覆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羅志南、羅玉如等人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趙子翔、趙子亮、羅其萬依法即無繼承權,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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