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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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寶月
黃銀屏 黃潉麟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黃潉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黃家榛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