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吳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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