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875,851元,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875,
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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