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豐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又溍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陳秉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豐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秉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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