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寅選任辯護人蘇文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寅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陳秉寅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長期出境在外,返回臺灣停留時間不長,且涉犯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金額較高,為擔保後續審理程序進行,自民國105年9月13日起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二、限制出境乃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強制處分,自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必要者為限。茲因本案相關事證業經調查完畢,本院已審理終結而認被告被訴罪名係屬不能證明,業於106年9月20日諭知被告無罪判決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已非重大,實無再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解除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