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告百齡花園社區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因原告就前揭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所爭執而提起抗告,惟原告亦於97年2月17日撤回抗告,該補費裁定業已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