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大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