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區住戶規約、繳交管理費明細表。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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