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債權人 許士盟 債務人 蘇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未提出相關約定之證明文件,故就超過週年百分之五者應予駁回。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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