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朝榮 債務人 洪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清義│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0000元││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洪清義│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20000元││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洪清義│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000元││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