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18號聲請人 黃雪燕 (即 周銘青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被繼承人周銘青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