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榮昌
張錦雪 張錦蘭 張雅玲 張雅美 張勝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被告 陳超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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