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永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4,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