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慈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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