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慈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慈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