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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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20號
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福來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8年
11月2日民執字第45251號債權憑證,被告 林世騰 尚積欠原告新臺
幣(下同)906,931元及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6,9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180元外,尚
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