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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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4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美美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塑膠碗壹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美美所為賭博犯行,助長僥倖心理、影響社會
善良風氣,併斟酌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等犯
罪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撲克牌1副、塑膠碗1只係被告所
有,放置於現場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依據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惠鈴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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