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14號
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46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