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鍾昀軒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陳麗玉 被告 周鼎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正忠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