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蔡堂慶 被告 洪旗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