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