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德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歐敏雄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7,7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2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