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城簡字第27號
原 告 林庚武
庚○○○
甲○○
丁○○
己○○
丙○○
戊○○
壬○○
辛○○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七紅山測段一三0九地號土地
,面積應更改為「伍佰肆拾貳點伍伍」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之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
一編號七紅山測段1309地號土地,面積誤載為「524.55」平
方公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年 3 月 16日
金城簡易庭法官林鈺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