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 陳信偉 被告 張豔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