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39號
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誌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17、9392、9421、9752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875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27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誌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
10、12、13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謝誌瑋於民國106年3月下旬某日,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巴 」之男子加入不詳成員組成之詐騙集團,而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份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謝誌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而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其方式為:詐騙集團成員以「宅急便」方式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寄交謝誌瑋領取,再由謝誌瑋以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解碼器將其所領取之所有人頭帳戶提款卡更改為同一密碼,並由詐騙集團成員提供行動電話三支供聯絡使用。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即撥打電話與謝誌瑋聯絡,而由謝誌瑋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並於扣除1%之報酬後,將其餘贓款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嗣於10
6年4月6日20時15分許,謝誌瑋在臺南市○○區○○路○○號「聯邦銀行」提款機前欲提領款項時,經警發覺有異,上前盤查,當場查獲,並扣得其領得而尚未交予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新臺幣(下同)675,8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謝誌瑋復於同日晚間21時20分許,帶同警方前往其住宿之臺南市○區○○路○號「鐵道飯店」1357號房,並同意員警對該處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並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謝誌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黃紹庭楊志宏藍琇瑩劉淑妃 、高
裕唐、 曾婷婷賴俊廷楊渝婷丁如蘭江思儀楊錦盛李心妤梁琇惠陳喜鳳王詩涵陳奕銘林芳羽鄭有倫徐湘涵潘昱翔 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
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二份、自願性搜索同意書一份、刑案現場照片六幀、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單二紙、土城學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博羿 )交易明細一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謝誌瑋涉嫌詐欺案照片二幀、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單五紙、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一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單三紙、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單二紙、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四紙、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翻拍照片二十四幀、提款影像三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5日儲字第1060079456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客戶( 莊益宸 等人)歷史交易清單一份、華南商業銀行客戶( 戴佑展 )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佩如 )之交易明細表一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八幀、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一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68860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梁琇惠)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梁琇惠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106年4月5日晚間6時43分許彰化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各該被害人報案三聯單【以上為起訴及併辦部分】。
㈣卷附告訴人鄭有倫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單各一紙、告訴人徐湘涵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二紙、告訴人潘昱翔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單四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五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5月9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031565號函暨檢附之開戶申請書影本及申請相關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106年5月11日一○六新屋字第49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一份、各該被害人報案資料三份【以上為追加起訴部分】。
㈤扣案之犯罪所得675,800元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係加入綽號「小巴」之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
手之工作,並由「小巴」負責指示其提領款項,是被告顯可知該詐騙集團分工細密,應已具備三人以上之組織;且除被告及「小巴」外,尚有分別偽裝為網路商家人員、銀行或郵局人員等不同身分而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是客觀上該集團之人數亦已達三人以上。而該三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中不詳成員實際上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自均屬詐欺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附表一編號13、16、17所示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即屬本院審理範圍。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時,縱僅與「小巴」有所聯繫,且僅負責提領各該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未實際參與施行詐術之行為,然被告既知悉其係加入三人以上之詐騙集團,復前往提領遭詐欺之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上開各犯行中之取財行為,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亦均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應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共同對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犯上述加重詐欺取財罪,各係對不同之被害人所為之犯行,其侵害法益有別,犯意及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提領款項之時段計算被告之犯罪次數,雖非無見。然被告既係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犯罪,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其罪數之計算自應與其餘詐騙集團成員之罪數相符,是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併予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一
己私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所吸收,而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殊無足取,且被告雖非上開詐騙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其擔任提款車手提領各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亦使各被害人難於追償,可知其擔任之車手角色於此類詐騙集團案件中仍甚具重要性,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任何因案受刑之執行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之詐騙所得675,800元,其中包含被告之報酬及尚未上
繳詐騙集團之犯罪利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此等犯罪所得既為金錢,則於被告將之自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領出後,即與被告所有之現金發生混同,而歸於被告所有。是應認為全部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惟被害人得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
㈡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雖屬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各共同正犯科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從而,倘該得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係屬共同犯罪行為人(本人)者,無論其人是否為共同被告,仍得僅在被告本人之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調查、辯論、審判,然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其相關特別規定(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沒收,尚無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其中除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手機,屬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外,其餘均係詐騙集團成員交付被告用以予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或提領犯罪所得款項之工具,乃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此等物品雖非被告所有,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並移送併辦、同署檢察官羅瑞昌追加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思蘋移送併辦,以及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方式、金額│人頭帳戶│提領地點│提領時間、金額│主文及宣告刑│├──┼───┼─────────┼───────┼───────┼────────┼─────────┼───────┤│1│黃紹庭│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16時許打電話給│匯款29,980元│限公司台北永春│生路1段62號(│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佯稱網路購物││郵局帳號7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設定錯誤,要求被害││00000000000號│南分行)│元│壹年肆月。││││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帳戶│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解除設定,致被害人││戶名: 杜愷宇 │權路2段151號(│24分及25分共提領│││││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彰化銀行延平分│二次,共計40,000│││││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行)│元│││││戶內。│││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48號(│31分提領一次,計││││││││陽信銀行台南分│9,000元││││││││行)│││││││││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80號(│40分及41分共提領││││││││台灣銀行南都分│二次,共計30,000││││││││行)│元│││││├───────┼───────┼────────┼─────────┤│││││以ATM轉帳方式│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匯款29,985元│行帳號000-0000│門路2段389號(│38分及39分共提領│││││││000000000號帳│台新銀行台南分│二次,共計20,000│││││││戶│行)│元│││││││戶名: 陽沛瑾 │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門路2段356號(│26分提領二次,共││││││││台南普濟郵局)│計30,000元││││││││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66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上海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29,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78號(│52分及53分共提領││││││││郵局台南護專)│二次,共計30,000│││││││││元││││││││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52號(安泰│10分提領一次,計││││││││銀行台南分行)│800元││├──┼───┼─────────┼───────┼───────┼────────┼─────────┼───────┤│2│楊志宏│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16時38分打電話│匯款29,988元│限公司台北永春│生路1段62號(│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郵局帳號7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將重複││00000000000號│南分行)│元│壹年貳月。││││扣款,要求被害人至││帳戶│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提款機處操作以解除││戶名:杜愷宇│權路2段151號(│24分及25分共提領│││││設定,致被害人陷於│││彰化銀行延平分│二次,共計40,000│││││錯誤,以右列方式匯│││行)│元│││││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48號(│31分提領一次,計││││││││陽信銀行台南分│9,000元││││││││行)│││││││││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80號(│40分及41分共提領││││││││台灣銀行南都分│二次,共計30,000││││││││行)│元││├──┼───┼─────────┼───────┼───────┼────────┼─────────┼───────┤│3│藍琇瑩│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16時17分打電話│匯款29,985元│限公司台北永春│生路1段62號(│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郵局帳號7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要求被││00000000000號│南分行)│元│壹年肆月。││││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帳戶│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以解除設定,致被害││戶名:杜愷宇│權路2段151號(│24分及25分共提領│││││人陷於錯誤,以右列│││彰化銀行延平分│二次,共計40,000│││││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行)│元│││││帳戶內。│││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48號(│31分提領一次,計││││││││陽信銀行台南分│9,000元││││││││行)│││││││││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80號(│40分及41分共提領││││││││台灣銀行南都分│二次,共計30,000││││││││行)│元│││││├───────┼───────┼────────┼─────────┤│││││以ATM轉帳方式│台北富邦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3月25日16時││││││匯款29,912元│行帳號000-0000│正路88號(彰化│37分及38分共提領│││││││00000000號帳戶│銀行台南分行)│二次,共計29,000│││││││戶名:杜愷宇││元││││││││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3月25日16時││││││││正路42號(中正│55分提領一次,共││││││││路郵局)│計20,000元││││││││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義路2段14號(│1分、2分、3分,││││││││兆豐銀行台南分│共提領三次,合計││││││││行)│60,000元││││││││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17時││││││││正路7號(台南│7分提領二次,共││││││││三信南三營業處│計29,000元││││││││)│││├──┼───┼─────────┼───────┼───────┼────────┼─────────┼───────┤│4│劉淑妃│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18時許打電話給│匯款29,985元│行帳號000-0000│族路2段78號(│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佯稱網路購物││00000000號帳戶│郵局台南護專)│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設定錯誤,要求被害││戶名:陽沛瑾││元│壹年捌月。││││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解除設定,致被害人│││園路25號(台灣│2分領一次,計19,│││││陷於錯誤,以右列方│││企銀成功分行)│000元│││││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戶內。│││族路2段107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渣打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30,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90號(兆豐│31分提領一次,計││││││││銀行府城分行)│4,000元│││││├───────┼───────┼────────┼─────────┤│││││以ATM轉帳方式│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分別匯款29,9│行帳號000-0000│門路2段389號(│38分及39分共提領││││││87元、27,985元│000000000號帳│台新銀行台南分│二次,共計20,000││││││、885元,合計│戶│行)│元││││││共58,857元│戶名:陽沛瑾│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門路2段356號(│26分提領二次,共││││││││台南普濟郵局)│計30,000元││││││││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66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上海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29,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78號(│52分及53分共提領││││││││郵局台南護專)│二次,共計30,000│││││││││元││││││││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52號(安泰│10分提領一次,計││││││││銀行台南分行)│800元││├──┼───┼─────────┼───────┼───────┼────────┼─────────┼───────┤│5│ 高裕唐 │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20時30分打電話│匯款29,924元│行帳號000-0000│族路2段78號(│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00000000號帳戶│郵局台南護專)│2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將導致││戶名:陽沛瑾││元│壹年拾月。││││重複扣款,要求被害│││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園路25號(台灣│2分提領一次,計│││││解除設定,致被害人│││企銀成功分行)│19,000元│││││陷於錯誤,以右列方│││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族路2段107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戶內。│││渣打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30,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90號(兆豐│31分提領一次,計││││││││銀行府城分行)│4,000元│││││├───────┼───────┼────────┼─────────┤│││││以ATM轉帳方式│彰化商業銀行帳│台南市中西區民族│106年3月25日21時59││││││,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路2段100號(京城│分及22時共提領三次││││││24元、29,985元│255210號帳戶│銀行三商美邦人壽│,共計59,000元││││││、29,985元,合│戶名: 廖輝益 │提款機)│││││││計共89,894元│││││├──┼───┼─────────┼───────┼───────┼────────┼─────────┼───────┤│6│曾婷婷│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操作ATM之方│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24日19時53分打電話│式,匯款30,000│行帳號000-0000│族路2段78號(│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元│00000000號帳戶│郵局台南護專)│2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將導致││戶名:陽沛瑾││元│壹年肆月。││││重複扣款,要求被害│││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園路25號(台灣│2分提領一次,共│││││解除設定,致被害人│││企銀成功分行)│計19,000元│││││陷於錯誤,以右列方│││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族路2段107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戶內。│││渣打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30,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90號(兆豐│31分提領一次,共││││││││銀行府城分行)│計4,000元│││││├───────┼───────┼────────┼─────────┤│││││以操作ATM之方│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式,匯款30,000│行帳號000-0000│門路2段389號(│38分及39分共提領││││││元│000000000號帳│台新銀行台南分│二次,共計20,000│││││││戶│行)│元│││││││戶名:陽沛瑾│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門路2段356號(│26分提領二次,共││││││││台南普濟郵局)│計30,000元││││││││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66號(│23分及24分共提領││││││││上海銀行東台南│二次,共計29,000││││││││分行)│元││││││││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族路2段78號(│52分及53分共提領││││││││郵局台南護專)│二次,共計30,000│││││││││元││││││││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山路52號(安泰│10分提領一次,計││││││││銀行台南分行)│800元││├──┼───┼─────────┼───────┼───────┼────────┼─────────┼───────┤│7│賴俊廷│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彰化商業銀行帳│台南市中西區民族│106年3月25日21時59│謝誌瑋犯三人以││││25日20時15分打電話│,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路2段100號(京城│分及22時共提領三次│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85元、29,985元│255210號帳戶│銀行三商美邦人壽│,共計59,000元│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要求被│共59,970元│戶名:廖輝益│提款機)││壹年肆月。││││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8│楊渝婷│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忠│1.106年4月6日18時7│謝誌瑋犯三人以││││6日19時13分打電話│匯款3,946元│限公司竹塘郵局│義路2段14號(│分及8分共提領二│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帳號000-000000│兆豐銀行台南分│次,共計3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要求被││00000000號帳戶│行)││壹年。││││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戶名:莊益宸│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4月6日18時│││││以解除設定,致被害│││正路7號(台南│11分領二次,共計│││││人陷於錯誤,以右列│││三信南三營業處│24,000元│││││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4月6日20時││││││││生路1段165號(│16分提領一次,計││││││││元大銀行府城分│2,000元││││││││行)│││├──┼───┼─────────┼───────┼───────┼────────┼─────────┼───────┤│9│丁如蘭│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忠│1.106年4月6日18時7│謝誌瑋犯三人以││││6日17時11分打電話│,分別匯款29,9│限公司竹塘郵局│義路2段14號(│分及8分共提領二│上共同詐欺取財││││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89元、18,050元│帳號000-000000│兆豐銀行台南分│次,共計3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物設定錯誤,要求被│、6,123元、共│00000000號帳戶│行)││壹年捌月。││││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計54,162元│戶名:莊益宸│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4月6日18時│││││以解除設定,致被害│││正路7號(台南│11分領二次,共計│││││人陷於錯誤,以右列│││三信南三營業處│24,000元│││││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4月6日20時││││││││生路1段165號(│16分提領一次,計││││││││元大銀行府城分│2,000元││││││││行)││││││├───────┼───────┼────────┼─────────┤│││││以ATM轉帳方式│玉山商業銀行帳│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4月6日18時││││││匯款29,985元│號000-00000000│正路28號(土地│38分、39分共提領│││││││37846號帳戶│銀行台南分行)│二次,共計30,000│││││││戶名:曾博羿││元││││││││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4月6日19時││││││││生路1段62號(│31分32分、33分、││││││││國泰世華銀行台│34分提領五次,共││││││││南分行)│計90,000元││││││││3.台南市中西區重│3.106年4月6日19時││││││││義路2段69號(│49分共提領二次,││││││││京城銀行台南分│共計30,000元││││││││行)│││├──┼───┼─────────┼───────┼───────┼────────┼─────────┼───────┤│10│江思儀│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玉山商業銀行帳│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4月6日18時│謝誌瑋犯三人以││││6日18時打電話給被│,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正路28號(土地│38分、3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害人佯稱網路購物設│89元、29,989元│37846號帳戶│銀行台南分行)│二次,共計30,000│罪,處有期徒刑││││定錯誤,要求被害人│共計59,978元│戶名:曾博羿││元│壹年肆月。││││至提款機處操作以解│││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4月6日19時│││││除設定,致被害人陷│││生路1段62號(│31分32分、33分、│││││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國泰世華銀行台│34分提領五次,共│││││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南分行)│計90,000元│││││內。│││3.台南市中西區重│3.106年4月6日19時││││││││義路2段69號(│49分共提領二次,││││││││京城銀行台南分│共計30,000元││││││││行)│││├──┼───┼─────────┼───────┼───────┼────────┼─────────┼───────┤│11│楊錦盛│詐騙集團份子於106│以ATM轉帳方式│合作金庫商業銀│1.新竹市東區東門│1.106年3月31日14時│謝誌瑋犯三人以││││年3月31日11時56分│,分別匯款30,0│行帳號000-0000│街131號(華南│16分至18分許,共│上共同詐欺取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00元、20,000元│000000000號帳│銀行-新竹分行│計提領8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向被害人佯稱係其友│,共計50,000元│戶│)││壹年叁月。││││人,欲借款5萬元,││戶名:余佩如│2.新竹市北區中央│2.106年3月31日14時│││││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路1號(土地銀│22分至23分許,共│││││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行-新竹分行)│計提領70,000元。│││││列人頭帳戶內。│││3.新竹市東區武昌│3.106年4月1日00時││││││││街81號(中華郵│01分至04分許,共││││││││政-新竹武昌街│計提領99,900元。││││││││局)│││├──┼───┼─────────┼───────┼───────┼────────┼─────────┼───────┤│12│李心妤│詐騙集團份子於106│以臨櫃匯款方式│合作金庫商業銀│1.新竹市東區東門│1.106年3月31日14時│謝誌瑋犯三人以││││年3月31日12時25分│,匯款230,000│行帳號000-0000│街131號(華南│16分至18分許,共│上共同詐欺取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元│000000000號帳│銀行-新竹分行│計提領8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向被害人佯稱係其友││戶│)││貳年。││││人,欲借款23萬元,││戶名:余佩如│2.新竹市北區中央│2.106年3月31日14時│││││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路1號(土地銀│22分至23分許,共│││││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行-新竹分行)│計提領70,000元。│││││列人頭帳戶內。│││3.新竹市東區武昌│3.106年4月1日00時││││││││街81號(中華郵│01分至04分許,共││││││││政-新竹武昌街│計提領99,900元。││││││││局)│││├──┼───┼─────────┼───────┼───────┼────────┼─────────┼───────┤│13│梁琇惠│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 中山 │1.106年04月05日20│謝誌瑋犯三人以││││5日17時許,撥打電│,匯款29,985元│限公司帳號700-│路307號(第一│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話向被害人佯稱網路││00000000000000│銀行)│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購物扣款錯誤為由,││號帳戶││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要求被害人至提款││戶名:曾博羿││。│││││機處操作以解除設定│││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路372-1號(聯│時12分56秒至20時│││││,依其指示於106年4│││邦銀行東嘉義分│13分37秒,提款二│││││月5日21時13分,以│││行)│次,共計29,000元│││││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4│陳喜鳳│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中山│1.106年04月05日20│謝誌瑋犯三人以││││5日18時40分撥打電│,匯款30,000元│限公司帳號700-│路307號(第一│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話向被害人佯稱網路││00000000000000│銀行)│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購物扣款錯誤為由,││號帳戶││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要求被害人至提款機││戶名:曾博羿││。│││││處操作以解除設定,│││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路372-1號(聯│時12分56秒至20時│││││依其指示於106年4月│││邦銀行東嘉義分│13分37秒,提款二│││││5日20時40分,以右│││行)│次,共計29,000元│││││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5│王詩涵│詐騙集團106年4月5│以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中山│1.106年04月05日20│謝誌瑋犯三人以││││日19時34分,撥打電│,匯款29,985元│限公司帳號700-│路307號(第一│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話向被害人稱網路購││00000000000000│銀行)│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物扣款錯誤為由,要││號帳戶││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求被害人至提款機處││戶名:曾博羿││。│││││操作以解除設定,致│││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路372-1號(聯│時12分56秒至20時│││││其指示於106年4月5│││邦銀行東嘉義分│13分37秒,提款二│││││日20時40,以右列方│││行)│次,共計29,000元│││││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16│陳奕銘│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華南商業銀行新│1.新竹市○○路│1.106年3月31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31日18時15分假冒網│匯款29,987元│生分行帳號008-│233號(新竹三│20至22分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路店家客服人員撥打││000000000000號│信民生分社)│二次,共計29,000│罪,處有期徒刑││││電話予被害人,告知││帳戶││元。│壹年貳月。││││因工作人員的疏失,││戶名:戴佑展│2.新竹市○○路│2.106年3月31日21時│││││導致於有誤刷,須辦│││298號(新竹一│54至55分許,提領│││││理退款,並要求被害│││信三民分社)│二次,共計29,000│││││人前往提款機處來處││││元│││││理退款事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29,98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17│林芳羽│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華南商業銀行新│1.新竹市○○路│1.106年3月31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31日19時06分假冒網│匯款29,985元│生分行帳號008-│233號(新竹三│20至22分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路店家客服人員撥打││000000000000號│信民生分社)│二次,共計29,000│罪,處有期徒刑││││電話予被害人,告知││帳戶││元。│壹年貳月。││││因工作人員的疏失,││戶名:戴佑展│2.新竹市○○路│2.106年3月31日21時│││││多刷兩筆金額,要求│││298號(新竹一│54至55分許,提領│││││被害人前往提款機處│││信三民分社)│二次,共計29,000│││││來辦理退刷,致被害││││元│││││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18│鄭有倫│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新光銀行帳號1│臺南市永康區中華│106年3月26日18時02│謝誌瑋犯三人以││││26日17時06分假冒網│匯款27,985元│00-0000000-000│路800號1樓(華南│分許,提領三次,共│上共同詐欺取財││││路店家客服人員撥打││524號帳戶│銀行永康分行)│計56,000元│罪,處有期徒刑││││電話予被害人,告知││戶名: 楊翌辰 │││壹年貳月。││││因網路購物設定分期│││││││││轉帳錯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19│徐湘涵│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新光銀行帳號1│臺南市永康區中華│106年3月26日18時21│謝誌瑋犯三人以││││26日15時40分│匯款11,123元、│00-0000000-000│路725號(永豐│分至23分許,提領三│上共同詐欺取財││││假冒網路店家客服人│29,987元│524號帳戶│銀行永康分行)│次,共計42,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戶名:楊翌辰│││壹年叁月。││││,告知因網路購物設│││││││││定分期轉帳錯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20│潘昱翔│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台灣中小企業銀│臺南市永康區中華│106年3月26日21時53│謝誌瑋犯三人以││││26日20時16分│匯款29,989元、│行│路21號(大眾銀│分至54分許提領三次│上共同詐欺取財││││假冒網路店家客服人│29,985元、2,98│000-0000000000│行永康分行)│共計6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5元、967元│號帳戶│││壹年肆月。││││,告知因員工操作錯││戶名: 林志忠 │││││││誤,致他人消費金額│││││││││須由被害人負擔,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0、莊益宸)││├──┼────────────────────────────────────────────────┼───────┤│2│玉山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 陳映璇 )││├──┼────────────────────────────────────────────────┼───────┤│3│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 李添智 )││├──┼────────────────────────────────────────────────┼───────┤│4│郵政儲金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巴登富 )││├──┼────────────────────────────────────────────────┼───────┤│5│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0、 林慧婷 )││├──┼────────────────────────────────────────────────┼───────┤│6│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曾博羿)││├──┼────────────────────────────────────────────────┼───────┤│7│土地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李添智)││├──┼────────────────────────────────────────────────┼───────┤│8│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巴登富)││├──┼────────────────────────────────────────────────┼───────┤│9│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林慧婷)││├──┼────────────────────────────────────────────────┼───────┤│10│解碼器(ATM晶片讀卡機)1個││├──┼────────────────────────────────────────────────┼───────┤│11│SAMSUNG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被告所有│├──┼────────────────────────────────────────────────┼───────┤│12│SAMSUNG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13│BLUESTAR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李佩蓉 )││├──┼────────────────────────────────────────────────┼───────┤│2│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李佩蓉)││├──┼────────────────────────────────────────────────┼───────┤│3│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 鄭志宏 )││├──┼────────────────────────────────────────────────┼───────┤│4│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鄭志宏)││├──┼────────────────────────────────────────────────┼───────┤│5│CathayUnitedBank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 吳智榮 )││├──┼────────────────────────────────────────────────┼───────┤│6│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吳智榮)││├──┼────────────────────────────────────────────────┼───────┤│7│台中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吳智榮)││├──┼────────────────────────────────────────────────┼───────┤│8│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林宜君 )││├──┼────────────────────────────────────────────────┼───────┤│9│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林宜君)││├──┼────────────────────────────────────────────────┼───────┤│10│MegaBank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林宜君)││├──┼────────────────────────────────────────────────┼───────┤│11│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林宜君)││├──┼────────────────────────────────────────────────┼───────┤│12│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林宜君)││├──┼────────────────────────────────────────────────┼───────┤│13│中國信託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 李佳俊 )││├──┼────────────────────────────────────────────────┼───────┤│14│台新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鄭志彥 )││├──┼────────────────────────────────────────────────┼───────┤│15│台新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鄭志宏)││├──┼────────────────────────────────────────────────┼───────┤│16│彰化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鄭志宏)││├──┼────────────────────────────────────────────────┼───────┤│17│第一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艾創異行銷顧問有限公司)││├──┼────────────────────────────────────────────────┼───────┤│18│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19│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20│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21│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22│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23│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24│Hugiga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SIM:0000000000000)││├──┼────────────────────────────────────────────────┼───────┤│25│解碼器(ATM晶片讀卡機)1個││├──┼────────────────────────────────────────────────┼───────┤│26│新竹物流托運單1張(單號:905957、收件人: 林家華 、手機:0000000000)││├──┼────────────────────────────────────────────────┼───────┤│27│嘉里快遞托運單1張(單號:00000000、收件人: 陳國彬 、手機: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