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進興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