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鄭盛彬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1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0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盛彬之刑事判決係於民國101年
7月11日分別寄存於被告之住所地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與居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卻遲至同年11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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