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萬零三百四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楊中琪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