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詹尚諺 被告陳豊州
正永工程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何武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