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24號聲請人謝○○非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相對人陳○○非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事件(本院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本院依職權定暫時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案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成立等原因終結前,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0月份起,得於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7時40分止,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同宿,由相對人於會面時間開始時,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至桃園高鐵站交付聲請人,由聲請人於會面時間結束時,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地點交付相對人。如上開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至其他縣市,接送子女地點則變更為該縣市之高鐵站或火車站。
二、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二日與相對人聯絡確認該次會面事宜,如兩造有無法避免之突發狀況,無法進行該次會面,則順延至次週進行,但應事先告知對造。
三、聲請人得於每週二、四晚上8時至8時30分與上開未成年子女視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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