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6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安泰人壽│合作金庫│98年3月26日│400,000元│ZQ0000000│││保險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仁愛分行││││├──┼─────┼────┼──────┼─────┼─────┤│002│安泰人壽│合作金庫│98年3月26日│400,000元│ZQ0000000│││保險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仁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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