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27號聲請人力勤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徐雅如 │聯邦商業銀│125,000元│98年4月5日│UA0000000││││行東門分行││││├──┼───┼─────┼─────┼─────┼─────┤│002│徐雅如│聯邦商業銀│125,000元│98年5月5日│UA0000000││││行東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