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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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 沈靜惠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萬零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