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機器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華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玉秀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器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彰化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起訴狀雖載: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機器存放於桃園縣龜山鄉且侵害行為發生地亦在該地,桃園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之云。惟查本件原告係提起確認機器所有權存在之訴,並非侵權行為之訴,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再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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