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109號債權人美夢 成真 第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怡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炳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炳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