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