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06號、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7日執行羈押。本案業已於9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販售第一、二級毒品,核與購毒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羈押期限即將於99年6月16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以打零工為生,經濟狀況欠佳,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刑責重大,查獲前從事販毒,交往對象複雜,以其生活情狀觀之,難謂無逃亡之虞,是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