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家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624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家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624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