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告 陳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