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采玲

被告 陳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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