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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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舒鳴鳳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林裕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2,020元(計算式:1454.68×1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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