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五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月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玖拾玖萬貳仟壹佰│AC六一八三五一││││限公司甲○○│行││肆拾伍元│0││├─┼─────────┼─────────┼───────────┼────────┼────────┼──┤│2│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壹佰零玖萬伍仟壹│AC六一八三五一││││限公司甲○○│行││佰伍拾元│二││├─┼─────────┼─────────┼───────────┼────────┼────────┼──┤│3│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壹佰壹拾叁萬肆仟│AC六一八三五一││││限公司甲○○│行││元│三││├─┼─────────┼─────────┼───────────┼────────┼────────┼──┤│4│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玖拾陸萬玖仟壹佰│AC六一八三五一││││限公司甲○○│行││伍拾元│四││├─┼─────────┼─────────┼───────────┼────────┼────────┼──┤│5│千揮科技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陸拾伍萬玖仟伍佰│AC六一八三五一││││限公司甲○○│行││伍拾伍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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